两部门:9月1日起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不再免征个税

时间:2026-09-01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财政部、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根据《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与国内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一样,应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当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自1994年起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出台的,在特定阶段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推进,外资进入我国更关注法治环境、市场规模、产业配套等整体营商环境,继续依靠内外资不平衡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已不相适应。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我国正在逐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此次两门印发《公告》,明确取消该项政策,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精神,有利于维护税制公平,还能够堵塞一些内资企业通过转换企业性质逃避税的税收漏洞,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按照国际税收的基本规则,通常纳税人按照属人原则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在投资国的投资所得需要回母国纳税,因此外资个人股东即便在我国享受免税优惠,仍需向其母国补缴相应税款,实际税负并没有降低,反而是我国让渡了税收权益。取消该项免税政策后,外籍个人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抵免其向母国缴纳的税款,实际税负不会增加。